合夥、投資、獨資,怎麼分辨? 合夥書面是護身符? 出資額比例=可得到的紅利? 合夥常見的三種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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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首先我們先從單獨一人還是有許多人出錢出力的觀點說起。
【一】第一種叫做『獨資』,看字面意思很好懂,就是出資出工通通自己來,賺錢收自己口袋,賠錢自己扛。
【二】第二個概念,叫做『合作』,合作的方式很多種,比較常見的是『短期投資』及『長期合夥』,『投資』是什麼呢?比如說我今天拿一筆錢出來投資一場大型親子活動,活動結束後結算盈虧,有賺錢的話,就可以分紅,這就叫『短期投資』
【三】合夥的差別,在於合夥是一個長期繼續性的關係,合夥成立的出發點,是為了事業能夠長長久久的經營下去,所以雙方達成合夥共識並簽立合夥契約後,他們就會一直持續合作下去,不會因為一個案子或項目的結束,合夥關係就會停止 ( 除非有人中途要退出合夥的情況)。
【四】合夥跟上述說的『投資』不一樣的地方在於,『投資』這種東西呢,通常會約定一個投資的期限,然後期限到了,就會結算盈餘,來看看是分紅還是賠錢,所以『投資』的定位,偏向一個案子或項目的投資案,時間到了,雙方關係就結束了。
實務上,常常因為雙方認定不同而產生糾紛,上法院吵了好久,法官最後判定雙方並無合夥關係。
例如下面的實際案例:B做生意賺了很多錢,但是A跳出來,表示他有提供一間房子,作為合夥財產的出資,法官詳細了解後,其實是A提供一間房子給B做生意,然後A有向B收取一定的租金,至於B的生意賺錢跟賠錢,A其實根本都沒在意,與一般合夥人,會在意合夥事業的損益情況,明顯不一樣,所以法官認定A和B之間,單純就是房東和房客的租賃關係,不能認定是合夥,所以該房屋也不是合夥的財產,A也就不能享有合夥事業的利益。
接著我們講『合夥』進階的部分。
【一】首先:合夥,只要雙方約定就能成立,書面不是必要,但是站在律師的角度,最好還是作成書面契約比較好。
畢竟合夥事業實際投入運作後,光帳目分配就容易發生爭執,沒有書面就很難證明,當初雙方合作的共識是怎麼分配的? 尤其很多都是親友間,嘴巴聊一聊就合夥創業,出資額拿現金出來,甚至連個收據都沒有。上法院吵,到時候對方說沒收到這筆錢,你也拿不出其他證據,證明自己是合夥人,那法官只能判你敗訴。
【二】再來,出資額、收益分配、分攤虧損,要寫清楚,因為合夥大多依照出資額比例,去分配收益及分攤虧損。
比如說A跟B都各出50萬,則他們的出資額比例,就會認定是1:1。如果是A拿出100萬,B沒有拿錢,可是他負責出力的話,
兩個人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還是會認為A跟B,比例一樣是1:1。
【三】有聚合必有分開的一天,合夥解散的事由,主要有三種,我們直接用案例來說明。
第一種合夥到期:小明跟小華約定,合夥時間以2年為期,所以時間到期的時候,就自動變成解散的狀態,雙方就會進入清算。
第二種合意終止:小明跟小華合夥期間,爭吵不休非常不愉快,經過多次溝通,最後兩人同意,一起把這個合夥關係終止解散。
第三種合夥目的達成或無法達成:有2個合夥人,他們一起合夥蓋房子,蓋好出售,後來也確實順利完成銷售,達成合夥事業的目的。但如果蓋的時候,卡到政府政策、鄰里抗爭,怎麼樣都無法排除,或是房子賣不出去,無法達成最初的目的,成為合夥事業解散的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