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時候,
我真的很害怕!!
恐嚇影片
一、案例
身高180公分的壯漢,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且經診斷有多重情緒障礙的人,某日對超商女店員說[等下我揍你]、[你在吵我就打你]、[你是要我打你是不是]、[見你一次打一次],會構成恐嚇嗎?
二、保護的法益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保護之法益,應為個人於精神上免於恐懼,並得保有依其意思而為決定之自由,亦即其之規範目的,應係誡命任何人不僅不得以現在不法手段直接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權利,亦不可以告知危害之方式,造成他人精神層面之恐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534 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三、恐嚇的程度如何認定?
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 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是恐嚇罪之判斷重點,實係在於被告之行為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
四、恐嚇如果是在外揚言加害呢?
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成立,僅需行為人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且被害人因此心生畏懼,即為已足,是故,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雖不能構成本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要旨參照),然若行為人係有意透過第三人間接傳達惡害通知給被害人時,與前開情形不同,則仍應成立恐嚇罪(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1259號研究意見參照),茲查,本案被告部分的恐嚇言語,雖僅係在外揚言,並未直接通知楊局堂,然其既有意透過管理員或其他在場住戶轉告給楊局堂知悉,自應認其恐嚇目的已達,楊局堂之生命、身體安全亦從而受到危害,故被告該部分所為,依上說明,仍應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簡字第 554 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五、恐嚇的態樣明示、暗示、可支配的
恐嚇罪之通知危害方法,並無限制,除以積極明示之言語舉動外,凡以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判決意旨參照)
恐嚇行為客觀上須行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配掌握者,方屬該當,如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卜算詛咒等內容,被害人是否確會遭此惡害,要非行為人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之事項,自難認此等通知合於恐嚇之要件(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113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六、身心障礙的壯漢有免責嗎?
縱被告衝動控制能力不佳,情緒易怒,惟並無認知、辨識能力之障礙,對自我行為之衝動控制力縱然稍嫌不足,但既尚未達於影響日常生活之病態程度,難認被告犯罪時有何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欠缺及顯著降低之情形,顯難符合刑法第19條減輕或免除責任能力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