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未成人
持滅火器隨機噴
路邊車輛有罪嗎?
未成年人持滅火器噴停放車輛影片
一、這樣是公共危險罪?是共犯組成嗎?是組織犯罪嗎?
(一) 除非是針對行駛中之車輛亂噴,致影響交通往來安全,不然,單純針對靜止之車輛噴滅火器之行為,尚無構成公共危險罪。
(二) 刑法所謂共同正犯,係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所以共同正犯之成立,必定在犯罪實行前或實行中,共同正犯之一員主觀上與其他共同正犯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構成要件,所以上述在場共同參與噴滅火器者,共犯結構均屬共同正犯。
(三)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此,因毀損罪尚非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故本案尚無組職犯罪條例之適用。
二、他們涉犯了什麼罪呢?
(一) 涉犯者為刑法354條普通毀損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 普通毀損罪依照刑法第357條為告訴乃論之罪,應注意6個月之告訴期間限制。
三、法院怎麼判呢?
(一) 成年人部分,可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字第1430號刑事判決:「…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判例參照)。所謂「毀棄」即毀壞滅棄,使物之本體全部喪失其效用者;稱「損壞」即損傷破壞,致使物之本體喪失其效用者;稱「致令不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查本件被告對告訴人莊惟亘持有之車輛噴灑滅火溶劑,復以腳踹該車板金及擋風玻璃,造成板金凹陷及擋風玻璃碎裂,此均有卷內刑案照片可佐,上述物品之本體固仍存在,但已部分遭損傷破壞,致使物之本體喪失其效用,應屬「損壞」之態樣…」。
(二) 未成年人部分,會先送少年法院,且通常會由少年法院予以交付保護管束、訓誡等,因少年刑事案件不公開,故無相關判決可提供。
四、他們的年齡會免責嗎?
(一) 未成年人如未滿12歲,現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並不適用刑法之規定。
(二) 未成年人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雖適用刑法規定,但程序上會先送少年法院,不會直接送地檢署偵辦。
五、他們的父母要一起擔責嗎?
(一) 刑事部分不用。
(二) 民事部分,就毀損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部分,均應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民事就算未成年人未滿12歲,其父母仍要負擔民事上的連帶賠償責任。
